(2016)甘12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刘忠林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林,杨建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297号申请人刘忠林。被申请人杨建喜。申请人刘忠林与被申请人杨建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本院(2016)甘120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杨建喜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忠林工资13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执行款132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6)甘1202民初3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利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艾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