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王民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柴斌与贾虎、赵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斌,贾虎,赵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王民初字第00833号原告柴斌,农民。被告贾虎,农民。被告赵芯,农民。原告柴斌与被告贾虎、赵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斌、被告贾虎、赵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斌诉称:案外人谢化山因资金周转之需于2015年9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由被告贾虎、赵芯提供担保,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能偿还,为此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贾虎、赵芯均对担保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案外人谢化山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原告柴斌借款20000元,未有书面约定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该笔借款由被告贾虎、赵芯在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和二担保人均未能偿还,为此原告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和保证人均应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从借款人谢化山为原告柴斌出具的借款协议,可以认定原告与借款人谢化山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贾虎、赵芯在借款协议上担保人处签字提供担保,应当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因双方就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保证份额均未约定,依法应认定二被告承担连带共同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虎、赵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柴斌借款20000元;被告贾虎、赵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贾虎、赵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梓旭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