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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米加军、杨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加军,杨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912856-2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联社理事长单位地址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东段1号。被执行人米加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28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杨柳村3组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690628199x。被执行人杨文玲,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粽粑乡水竹林村8组,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070619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米加军、杨文玲所有一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09号(东城假日绿洲)A栋6-3号住宅(房产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33**号)。并责令被执行人米加军、杨文玲向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复息、罚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米加军、杨文玲所有一处位于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09号(东城假日绿洲)A栋6-3号住宅(房产证号岳池县房权证岳字第000833**号)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克杰审判员  黄小平审判员  王长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