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墨市正华物资有限公司与任继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正华物资有限公司,任继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259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正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建行大厦东侧。法定代表人马守琪,经理。被执行人任继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正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继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25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即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