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谌志娇与涂祥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志娇,涂祥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谌志娇,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涂祥湖,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志娇与被执行人涂祥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奉新县人民法院(2014)奉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涂祥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涂祥湖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涂祥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涂祥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万八千一���三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方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