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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浩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泽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浩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0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浩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中明。被执行人马泽玉。泸州市龙马潭区浩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泽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泽玉的银行存款5807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启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