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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明与杨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杨斌,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诉被执行人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