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2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明与杨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27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明,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杨斌,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诉被执行人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斌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元。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