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田光明与李俊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光明,李俊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田光��,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被执行人李俊山,男1958年12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申请执行人田光明与被执行人李俊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原告李俊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田光明一次性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检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0558元,判决生效后李俊山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田光明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田光明与李俊山自愿协商分期履行,已履行9000元,申请人田光明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字第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虎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