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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慧与被执行人黄跃华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慧,黄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慧,女,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黄跃华,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慧与被执行人黄跃华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