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4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6)黑0604执99号计x与沈x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xx,沈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99号申请执行人计xx。被执行人沈x。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2190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贵 群代理审判员 崔 会 会代理审判员 韩 庆 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