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梁文革与范梦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革,范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6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梁文革。被执行人范梦君。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给付2581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卢云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