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刘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庆,刘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庆,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丽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与被执行人刘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丽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国庆人民币37,570..0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丽艳所有的玉米50000斤,刘丽艳对查封玉米的行为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审理该异议。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玉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