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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周祥贵与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祥贵,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周祥贵,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申请执行人周祥贵诉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西召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18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