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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西西、王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西,王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陈西西,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熙,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西西与被执行人王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熙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桥头镇念头村的一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一处住房,且该住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故本院认定该房产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房产,故��院暂不予处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1850元与执行费24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桥执民字第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