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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项侠申请执行李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侠,李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项侠,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太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侠与被执行人李太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