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号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君与何春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何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号执11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何春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本院在执行,郭军申请执行何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立臣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王维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