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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伟与被执行人魏世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伟,魏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颜伟,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魏世强,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