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伟与被执行人魏世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伟,魏世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颜伟,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魏世强,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