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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光营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0号罪犯刘光营,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9日作出了(2002)二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营犯故意杀人、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3月31日起。后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06年3月30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了(2008)津高刑一执字第1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7年3月1日;本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0)一中刑执字第46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2)一中刑执字第4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了(2014)一中刑执字第20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光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全监表扬一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刘光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