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全伟与李孝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伟,李孝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05号申请人李全伟。被执行人李孝恩。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全伟与被执行人李孝恩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即民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