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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48号原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22日,被告李某某找到原告称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2个月并向原告出具业务申请表。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期2个月,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每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双方约定原告将借款本金10万元转入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提存账户,待签订《借款协议》并办理公证后,由公证处当天将借款转入被告李某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丰收路分理处账户中。因公证处不同意将借款转至该处提存账户中,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又约定由原告直接将出借的借款本金10万元转入被告李某某上述农行账户。因原告系建设银行客户,在原告转款时,被告李某某又提出要求将借款转入其建设银行账户中,2013年11月25日,原告在扣除了两个月利息6000元后,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李某某名下建行银行卡转款94000元,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没有偿还。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2015年8月19日开始,每月偿还原告4000元直至还清。被告出具承诺书后一直未按照承诺还款,至今本息均未偿还。被告赵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李某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作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被告赵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且赵某某也向平安公证处出具声明书承诺共同还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4000元及利息65800元,本息共计1598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应计算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齐玉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