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朱清永、李洪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朱清永,李洪振,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44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清永,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洪振,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三社。法定代表人:王丽杰。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清永、李洪振、四平金土地农机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永梅人民陪审员  郭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