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商初字第2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张亚军与冯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军,冯童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205号原告张亚军,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冯童童,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军诉被告冯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亚军负担。审 判 长  卢桢干审 判 员  杨付征人民陪审员  周中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