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奉化市恒诚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与台州利尔特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恒诚气动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利尔特环保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188号原告:奉化市恒诚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西坞街道庆源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良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江天云,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利尔特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上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汪士卫,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恒诚气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利尔特环保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恒诚气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利尔特环保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4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