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与常志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常志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643号负责人邢勇灵,任行长。被告常志斌,男,1978年5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诉被告常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凤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