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61号原告邱某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