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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61号原告邱某某,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邱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传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