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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1348号原告: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河夹村。被告: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长乐街16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瑞诺华兴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4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原告淄博建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