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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5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强某与被告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5民初78号原告:强某某,男。被告: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