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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柳玉伟与陈书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玉伟,陈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18号申请人:柳玉伟。被申请人:陈书芳。申请人柳玉伟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书芳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柳玉伟已向法院提供担保,且预交保全费10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书芳1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良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