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05号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卢秀兰、李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卢秀兰,李慧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05号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开元西街。负责人袁俊杰,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秀兰,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慧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卢秀兰、李慧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垣县支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沁萍审 判 员 郭玉霞代理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