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84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