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阳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云雷,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