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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阳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阳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云雷,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秘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