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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存仍与王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存仍,王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96号原告武存仍,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代理人卫进峰,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康萍,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勋,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存仍与被告王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存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存仍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存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存仍负担。审判员 薛 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