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曹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4号原告:马建军,男,40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坤,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