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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建军与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军,曹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344号原告:马建军,男,40岁。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坤,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军与被告曹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贾向民审判员  王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