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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悦彤诈骗罪监外执行不予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悦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05刑更2号罪犯李悦彤,曾用名李鑫,女,1989年8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5)朝刑初字第281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李悦彤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经查,罪犯李悦彤的病情系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的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悦彤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监外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