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移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爱平、任龙龙等与任旭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平,任龙龙,任凤凤,任林林,任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移执字第21号附带民事原告人刘爱平,系被害人任云禄之妻。附带民事原告人任龙龙,系被害人任云禄之子。附带民事原告人任凤凤,系被害人任云禄之女。附带民事原告人任林林,系被害人任云禄之女。被执行人任旭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任龙龙、任凤凤、任林林与被执行人任旭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爱平、任龙龙、任凤凤、任林林已获得司法救助,并同意终结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平审判员 武革平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