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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恢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张力慧与长春市第四机砖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力慧,长春市第四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恢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力慧,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四机砖厂,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力慧申请执行(2010)二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第四机砖厂财产正在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二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波审判员 屈 永 泽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谢 春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