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赵永学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永学,男,33岁(1982年12月26日出生),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永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朝刑初字第3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之人民币二万三千七百元及暂扣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之汽车(车号:×××)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永学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永学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赵永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永学撤回上诉的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永学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刑初字第30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麻学军代理审判员 袁 冰代理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