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邹德凤诉陶勇、易淑燕、郑洪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凤,陶勇,易淑燕,郑洪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146号原告邹德凤,女,汉族,生于1967年6月9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陶勇,男,汉族,约3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易淑燕,女,汉族,约3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告郑洪康,男,汉族,约30岁,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凤诉被告陶勇、易淑燕、郑洪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邹德凤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雅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