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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与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某某建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某某建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现名称为某某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被执行人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某某建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陕西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与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北某某建设第四工程公司西安某某建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3197860.34元、案件受理费32383元、执行费34703元(申请执行人预交),合计人民币3264946.34元交于本院,均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减水剂有限公司。对于逾期利息,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400000元即完结。现利息亦清付,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欧笑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