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7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詹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4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芳利。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