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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7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詹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74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詹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芳利。委托代理人刘刚,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后,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元平人民陪审员  许小玺人民陪审员  杨 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