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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小斌与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斌,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320号原告刘小斌,男。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小斌与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晓琴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调取的档案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不存在本案原告所诉的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小斌对被告陕西千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晓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 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