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虎文有与赵玉龙居间合同纠纷强制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文有,赵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534号申请人虎文有,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被执行人赵玉龙,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玉龙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09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