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委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树庆、赵小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树庆,赵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委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丹,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树庆。被执行人赵小菊。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刘树庆、赵小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树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树庆、赵小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刘树庆、赵小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树庆、赵小菊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树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