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006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朱士俊与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俊,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634-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赋城小区*幢***室,身份证号码3424211966********。被执行人: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成,寿县众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朱士俊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士俊于2015年11月19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士俊欠款1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申请执行费126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士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5)寿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家奎审判员 姚 远审判员 吴 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