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曹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77号原告史某某,男。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曹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以与被告曹某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金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叱干亚婷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