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达、马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马智,XX,公安县智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468-1号申请执行人:刘达,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马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XX,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公安县建设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公安县智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孱陵大道富丽雅苑5幢110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智、XX、公安县智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5年6月19日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经查,被执行人马智、XX、公安县智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一定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智、XX、公安县智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22元(含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1872元)或扣留其等值财产、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