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134号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