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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2民初134号原告马某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陕县人,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