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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德荣与高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荣,高子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672号原告李德荣,农村居民。被告高子军,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荣与被告高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子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子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荣撤回对被告高子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元,减半收取948元,由原告李德荣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