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一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0-09-17

案件名称

罗海滨、罗秋平等与罗晓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海滨;罗晓梅;罗秋平;郭芳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1906号 原告:罗海滨,男,壮族,1961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罗秋平,男,壮族,1957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罗晓梅,女,壮族,1958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被告:郭芳珍,女,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原告罗海滨、罗秋平诉被告罗晓梅、郭芳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罗海滨、罗秋平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海滨、罗秋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张凌云 人民陪审员  苏家莲 人民陪审员  赖晓晔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林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