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80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兴雷,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 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庄海越 来源: